债权受让人向借款人主张借款本息于法有据 山东法院判借款人还钱

发布时间:2023-03-03 11:31 来源:未知

  不久前,山东某地法院对一起涉P2P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查明事实后,最终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与出借人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富普惠公司、顾问)的平台进行电子签名认证,与出借人签署《借款协议》。同时,张某与玖富旗下公司签署有《信息技术支持服务合同》、《信息咨询服务合同》、《信用管理服务合同》等合同。《借款协议》第四条约定:“出借人与借款人在此确认,顾问及/顾问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顾问合作方”)不是本协议规定的借贷关系的当事人;第六条2)约定:“借款人须在每月还款日当日(不得迟于中午12:00)或之前将本协议约定的月还款本息款项存入借款人专用账户中。”第七条约定:“1)若借款人晚于本协议及附件约定的还款日还款或者未足额偿还当期款项,出借人授权顾问进行逾期本息的征收管理,借款人应向顾问支付逾期管理服务费。逾期管理服务费计算方式如下:如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自逾期之日(逾期之日是《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日的次日)始直至还款之日,每日按当月应还本息的千分之一收取逾期管理服务费,每月单独计算。2)若借款人晚于本协议及附件约定的还款日还款或者未足额偿还当期款项,从逾期第6天(含)起,借款人同意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全部应还本金的0.658‰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4)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本协议规定的借款用途或严重违反还款义务(逾期达到5天及以上)或借款人已经或可能出现逃避债务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经顾问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视同提前到期,出借人授权顾问将借款人借款进行提前结清处理。”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还款计划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提现银行流水、资金交易证明以及庭审笔录,能够证实张某通过玖富平台申请借款的事实。张某通过玖富平台注册账号、进行签名认证、申请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张某应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也由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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